•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皖0202民初5476号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庆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8 17:25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5476

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庆: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方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

一、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芜湖华强广场F1-31-01F2-28-01/ F2-28-02商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507980元,并支付自2023422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时止,按照68650/月计算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8142.84元;

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的租金490000

五、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减免的租金1908000元;

六、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000元;

七、被告方庆对上述第一至六项判决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返还被告安徽壹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68000元保证金;

九、驳回原告芜湖华强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