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783号
陈坤:
我院受理原告王家岺与被告陈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
一、被告陈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家岺160000元,并支付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家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