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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522号和家生活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8 17:25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8522号

和家生活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日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家生活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家生活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日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4186元及电梯维保费39600元;

二、驳回原告芜湖日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6元,保全费426元,合计1512元,由原告芜湖日月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和家生活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285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73487)。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