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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820号韩笑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8 17:25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8820号

韩笑

    我院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判决如下:

被告韩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588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笑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10745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