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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8823号潘美书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8 17:25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8823号

潘美书

    我院受原告马修法与被告潘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判决如下:

被告潘美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修法货8773元及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773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潘美书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98054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