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470号
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镜湖区吉和甲鱼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林锦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镜湖区吉和甲鱼经营部货款20730元。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