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5191号
芜湖市元合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田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向阳与芜湖市元合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田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5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40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