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5695号
宋敦利,陈品茶,陈良四,龙茶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地红与宋敦利,陈品茶,陈良四,龙茶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56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