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执5817号
马新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与马新飞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2执5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皖02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