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307号
胡凤升:
本院受理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凤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凤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51.2元;二、驳回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