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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7747号项军。方仁富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18:09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0202民初7747

项军、方仁富

 我院受理原告戈防震诉被告项军、方仁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戈防震借款本金331000元及自2023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方仁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借款本金150000元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戈防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原告戈防震负担5元,被告项军负担6365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409034)。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