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117号
王金年:
原告訾慧霞诉被告王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訾慧霞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1319.44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王金年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被告吴丽琴的交费账号:623263630011935254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