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319号
王桂英:
我院受理原告晋毓平、晋秋梅、晋春梅诉被告王桂英、晋茹、晋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晋毓平、晋秋梅、晋春梅起诉:一、请求确认2022年11月5日各方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二、请求各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王晋婧、阮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1000万元贷款清偿协议;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