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566号
周伟:
我院受理原告朱明义与被告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明义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250元,承担自诉讼次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以8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19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