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265号
宦勇: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宦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芜湖市镜湖区中坤家园小区1栋1单元507室房屋并返还给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9745元、物业等费用1373.96元、违约金1100元及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租金按550元/月、物业等费用按38.272元/月标准计算)。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