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620号
张厚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厚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1、被告张厚兰立即支付装修款29905元给原告芜湖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以29905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实际付清之日止的;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