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6788号
安徽节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袁长玉与被告刘纯龙、安徽节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长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租赁费用72235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836元(以72235元为计算基础,以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65%为计算依据,自2020年7月16号计算至2023年7月5号,其后利息直至款清为止);以上合计共计80071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