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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7762号朱杰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2 16:37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7762号

朱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杰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合同》;

二、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皖B85761奇瑞牌出租车;

三、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营收款810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皖B85761奇瑞出租车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应收款(按照《出租汽车营运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四、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8000元,并以拖欠营收款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营收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朱杰负担1025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19328804)。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