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343号
吴非:
我院受理原告刘建诉被告吴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