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8401号
金雷、徐萍、罗治军、吴大光:
原告夏世锋诉被告金雷、徐萍、罗治军、吴大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雷在25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徐萍在29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被告罗治军在2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吴大光在26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芜湖云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院(2022)皖0202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280000元并继续支付以拖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受理费减半收取28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夏世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金雷对被告吴大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8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