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7202号
天津荣盛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王月霞、刘庆国诉被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荣盛金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雪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月霞、刘庆国办理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镜湖苑8-1-702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被告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月霞、刘庆国名下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镜湖苑8-1-702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
三、驳回原告王月霞、刘庆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