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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再1号张莉、王芳、王文君、王敏、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3 08:53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再1号

 

张莉、王芳、王文君、王敏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福海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涛与原审被告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王福海、被告张莉、王芳、王文君、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张弼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审原告刘涛购股款99.2万元;三、原审被告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张弼忠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原审被告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原审被告张弼忠追偿;四、原审第三人王福海对原审被告张弼忠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审原告刘涛对被告张莉、王芳、王文君、王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1940元减免收取940元,公告费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40元由原审被告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王福海共同负担(因原审原告已预交,原审被告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王福海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