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9173号
陆明明:
原告镜湖区雅贵手机经营部诉被告陆明明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陆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镜湖区雅贵手机经营部手机预付款3600元及违约金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陆明明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300120312888)。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2民初9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