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2民初10312号
赵起超、安徽洪远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业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起超、安徽洪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业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0026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4倍LPR值计算,自202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利息为21028元,合计2212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保全裁定、保全回执、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