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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2民初10312号赵起超、安徽洪远商贸有限公司民事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3 17:04作者:镜湖区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2民初10312号

赵起超、安徽洪远商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业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起超、安徽洪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业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0026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4倍LPR值计算,202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利息为21028元,合计2212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保全裁定、保全回执、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