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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消费遇到“飞来横祸”,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4-03-15 17:31作者:徐晨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黄女士在古城某酒吧消费时遇到一件“倒霉事”。起因是隔壁桌的陈女士在起身过程中,不慎被酒吧内的砖砌环形物绊倒,并撞到了装饰木桩,倒下的木桩砸到了黄女士右手手指,致其右手食指受伤。对此陈女士辩解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酒吧方则表示是陈女士饮酒后不慎摔倒,碰到了装饰木桩导致黄女士受伤,酒吧无过错,应由陈女士来赔偿。因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黄女士将酒吧、陈女士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吧地面并不平整,在客流量较大的店铺内设置两米左右的装饰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同时酒吧未在木桩周围设置安全提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本案系由木桩倒下引发的,陈女士在饮酒后行动更应小心谨慎,陈女士在后退时未能全方位观察周围环境,未尽到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吧和陈女士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但双方并非有意,属于“多因一果”,综合全案证据和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两被告平均承担责任,各赔偿黄女士九百余元。院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每名饮酒者都要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饮酒要适度。酒吧等经营场所应对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