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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两份打印遗嘱惹纠纷,法官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4-03-19 17:40作者:黄文博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陈大娘育有三个子女,2020年去世时留有两份打印遗嘱,一份为2014年出具,载明其位于兰苑小区的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另一份为2020年出具,载明因大儿子已于2014年去世,调整为留给大孙子,陈大娘在签署两份打印遗嘱时均有录像。陈大娘去世后,其二女儿和小儿子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双方争论不休,大孙子及其母亲遂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确认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份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前后两份遗嘱内容一致,相互印证,且有录音录像显示陈大娘在了解遗嘱内容后签名捺印,陈大娘的二女儿、小儿子均无证据表明遗嘱内容不实,最终判决遗嘱有效。一审判决作出后,陈大娘的二女儿、小儿子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官提醒: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所以不能以传统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但在有其他有力证据可以证明遗嘱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时,遗嘱存在的形式上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