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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责任归房东还是租客?

发布日期:2024-04-22 17:33作者:吉德珍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受损的纠纷案。

陈女士一家外出游玩时,接到物业电话得知家中被水淹,赶回家中后发现是楼上房屋漏水所致。看着受损的家电和家具,陈女士找到楼上邻居,得知屋内居住的是租客,随即又联系了房东。谁知房东及和租客互相推诿,都不愿承当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陈女士将房东及租客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房东表示房屋已经出租,出租期间发生的问题应当由租客承担。租客则表示漏水是水阀存在问题,自己没有过错,应当由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房东在房屋出租期间应确保屋内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不存在漏水漏电等问题,房屋内水阀未见人为损坏痕迹,系水管接头老化所致,房东对此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在漏水时房客对房屋内设施亦负有合理使用、有效管理等责任,其未及时发现漏水并关闭水阀,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房东负主要责任,租客负次要责任。

法院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且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