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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酒后驾驶电动车?“驶”不得!

发布日期:2024-05-24 16:35作者:石冉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却有一些人认为这里的“车”只是指机动车。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长江大桥下方时,与道路东侧路沿石发生碰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路沿石导致张某死亡,要求相关部门承担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行驶中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因此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子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或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子女的全部诉请,后张某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酒后驾车,控制力与反应力均会减弱,极易发生事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