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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道路上堆放施工材料致人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05-30 16:04作者:王任慧子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李某被小区改造项目施工人员堆放在小区门口的脚手架扣件绊倒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将小区改造项目的施工方及该工程脚手架项目承包方诉至镜湖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将脚手架扣件随意堆放在路边,导致李某被绊倒,施工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明知系施工现场却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承包方对其受伤存在过错,故对李某主张承包方承担责任不予支持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施工方对李某的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一定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以防发生事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同时,也要提醒行人经过施工现场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谨慎通过。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