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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发布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05 16:20作者:向玉媛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案情简介:2022年4月至9月,张某某等五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长江河道盗采江砂19479.5吨,价值140万余元。许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裁判结果: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伙同他人在长江河道非法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许某某、徐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5万余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审判,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判令他们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就是要以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更加珍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彰显了镜湖区法院严惩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担当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