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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非法采矿零容忍 司法利剑护生态

发布日期:2024-06-17 16:39作者:韦思颖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4年2月1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秦某某等24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秦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秦某某等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1年8月、2022年3月,秦某某等人两次出资购买并改装吸砂泵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长期在长江芜湖段水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何某某等人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过驳出售。事后,秦某某等人或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某伙同他人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何某某等9人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过驳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