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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诉前调解化争议 定分止争促和谐

发布日期:2024-07-12 17:38作者:吴瑶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将矛盾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在诉前。

汪某是某文化公司员工,社保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一日,汪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汪某因工伤待遇协商无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文化公司向汪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余元。文化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立案庭立即安排两名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阅卷后分别与文化公司和汪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理由。文化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仲裁机构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有误。汪某则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调解员就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咨询了专业法官。鉴于双方情绪激动、矛盾较大,调解员先是采用背对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待双方情绪得到缓和且同意见面沟通后,将双方约到法院,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最终达成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文化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的金额向汪某分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诉前调解的高效便民,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