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执法司法创优年】盗窃出狱又诈骗?获刑八年!

发布日期:2024-07-30 17:25作者:任丽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男子两次入狱仍不知悔改,出狱后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锒铛入狱,出狱后的他却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郭某某虚构可为客户购买自行车及配件等事实骗取他人40余万元,后将钱款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挣钱路子千万条,收入合法第一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防骗意识不可放松,注意保护好财物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