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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24-08-07 17:54作者:孙泽晨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搭乘同事便车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找谁来赔偿损失呢?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一日,常某搭乘同事小奚的车下班,小奚在驾驶时撞上因故障停放在道路上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奚承担次要责任。常某在事故中受伤,经认定为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结合交警部门认定结果,划分各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及赔偿。考虑到本案中常某无偿搭乘小奚的车,且未支付相应费用,属于受益者;小奚允许其搭乘完全是出于善意,属于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小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奚在原有赔偿责任比例基础上减轻10%。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车辆驾驶人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朋友、同事等情形,常称为“搭便车”。值得注意的是,驾驶人对搭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在原有责任基础上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非完全免除。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