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皖0202刑更9号
罪犯王斌,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2023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3)皖02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王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本院立即决定对罪犯王斌进行逮捕,但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以王斌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后王斌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23)皖0202刑执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王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5月,罪犯王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其再次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王斌确患有尿毒症。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罪犯王斌因患尿毒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的医学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王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