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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日期:2024-08-13 17:30作者:张彬彬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渗水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陈某支付物业费,但陈某认为自家房屋漏水、渗水物业一直没有维修,因此拒交物业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切实为小区提供了服务,陈某作为业主享受了该服务,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另外,房屋在保修期满后出现漏水、渗水等问题,且漏水原因、侵权主体、损失数额等均不明确,又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陈某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损,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另案主张。

案件宣判后,陈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开发商作为房屋的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发生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积极向开发商主张维修或赔偿,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应当查找具体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比如,公共供水管道破损导致的漏水,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启用维修基金;业主个人专属部分漏水,由业主自行负责;其他业主未尽到房屋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和谐的物业关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费, 理解和配合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物业公司应站在业主的角度,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对业主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并予以公示,为业主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共创良好、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