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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意外死亡,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4-10-08 15:00作者:季天娇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降低潜在风险,会选择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员工发生事故后,单位可获保险公司赔偿,减轻赔偿压力,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意外死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某物业公司聘用孙某在地下车库负责车辆秩序工作,并为孙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11月,孙某被发现死于地下车库值班室。后物业公司与孙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孙某家属35万元赔偿金。随后,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死亡,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赔偿,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孙某死亡是否为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孙某的工作岗位是地下车库值班,孙某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可以休息,但有车辆进出仍需开门,应属于工作时间。根据孙某的工作性质和被发现死亡时间可推定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二为保险理赔金额的认定。保险公司自行将保险理赔限额分为26万和13万两个方案,但仅以口头方式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予认可,因此保险公司针对该部分内容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上,判决保险公司按照26万元标准支付理赔款。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一般由保险公司单方制作、批量使用,因此保险公司针对合同中减轻或免除几方责任的条款内容,要承担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就此举证证明,否则该部分内容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