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日期:2024-10-12 08:39作者:韦思颖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冒充公职人员,以行政处罚缴纳保证金为借口骗取财物。近日,镜湖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2024 1 月,王某使用同伙身份证注册微信,将微信昵称改为“中国海事”,将头像改为中国海事官方标志,随后,王某与同伙在芜湖长江一桥至三桥水域通过冒充海事执法工作人员,以对方船舶有“追越”违章行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可免除行政罚款为由,诈骗过境船舶10 艘,骗取被害人十人共计23900 元。2024 2 月,王某及其同伙被警方抓获。案发后,王某及其同伙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均有着规范的流程和严格的标准,不存在花钱打点、交点“保证金”就能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对那些主动接近并声称可以帮忙“办事”的陌生人保持怀疑态度,遇可疑情况,及时咨询警方或直接报警,让诈骗分子无机可乘,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